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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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13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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