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1,
4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