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