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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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政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1日│106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5592號│7740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56號│106年度簡字第1205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29日│106年10月31日│├───┼────┼───────────┼───────────┤││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956號│106年度簡字第1205號││├────┼───────────┼───────────┤││判決│106年5月1日│107年8月10日│││確定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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