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勞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再字第2號抗告人 劉永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洪挺梧
法官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