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黎仲勛受刑人黎育穎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113年度執字第2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仲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黎仲勛因受刑人即被告黎育穎(下稱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各定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由
具保人繳納現金5,000元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由聲請人以113年度執字第2436號執行,並
依受刑人住居所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表、個案矯正資料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緝書附卷足參,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又聲請人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然受刑人並未到案,亦有該署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無疑。
㈢再者,受刑人經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亦無在監、在押
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足認受刑人仍逃匿中,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毓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