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青勇選任辯護人林冠廷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何昭雄 選任辯護人 吳岳輝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吳長彥
謝其明
張清富
沈鴻達
陳氏鸞
邱朝琴
張枝成
徐玄奕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40號、111年度偵字第22667號、111年度偵字第25012號、112年度偵字第13071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092號、112年度偵字第37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青勇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
惟因被告林青勇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較為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究判斷,而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