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2號聲請人丁○○即繼承人
乙○○甲○○
送達代收住同上聲請人即繼承人丁○○、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97年1月9日死亡,開具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定。
中華民國97
家事法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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