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6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士玄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伯軒

法定代理人 陳劭筑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5,293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798,689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詹禾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