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 陳吉村
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陳吉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322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582號、105年度嘉簡字第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確定,其中本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322號案件並經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6月,嗣上開3案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掣發105年度執更字第636號指揮書執行在案。後聲請人即受刑人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7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為同署檢察官掣發105年度執字第2961號指揮書執行在案。爰聲請法院就上述數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法有明文。準此,有權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唯有上開規範所稱之檢察官而已,至於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而已。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逕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與聲請定執行刑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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