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18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瑞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算利息之依據(貴公司提出之貸款還款明細表與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之明細不符)?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