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99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均詳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
3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雖不予減刑,惟所犯編號2、3、4仍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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