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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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8號

原告捌號風球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淳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創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康紀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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