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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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昱成選任辯護人黃和協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審判庭法官欄關於「法官洪韻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胡修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審判庭法官欄係由審判長法官楊明佳、法官胡修辰、法官施建榮簽名,是原判決正本審判庭法官欄,關於「法官洪韻婷」之記載,顯係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應更正為「法官胡修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本件原審判庭法官
胡修辰業於108年8月28日調動至法官學院任職,故由新審判庭法官洪韻婷簽名)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