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麟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春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蔡美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部分,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固定加碼2%即4.84%之計算式。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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