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涂金貝
孫秀美 董宗儒 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系爭土地返還所得受之利益,即請求返還範圍之土地價額為計算標準,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無從判斷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何,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原告 陳明 前開事項,原告逾期未予陳明,爰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為計算標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19,200元【1994.23平方公尺14,000元/平方公尺=27,919,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69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