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曾美茱曾麗珠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4,9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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