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代號0000-0.兼法定代理人代號0000-0.被告 許峯碩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4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