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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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2年度附民字第4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莊斐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振志 被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朱立人 律師被告 黃青田
徐文發 徐強發 張哲豪 張維洲 賴廷政 張純芝 蘇本隆 林莉萍 翁崇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另案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6年金重訴字第1號,原92年度訴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黃青田、徐強發、張哲豪、張維洲、賴廷政、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等之被訴部分,均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此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徐文發、蘇本隆被訴部分,固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