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6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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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6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其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其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善存三效順暢益生菌膠囊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109年7月11日9時54分許」更正為「109年7月11日9時56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7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甲案);又因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10月確定、105年度簡字第1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4年度審易字第2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下稱乙案)。甲案、乙案接續執行,於民國
107年7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8年
3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被告於108年3月28日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足見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本案之罪予以加重其刑,尚符罪刑相當原則,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乃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求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議,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非惡,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竊取財物之價值、未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五、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即善存三效順暢益生菌膠囊1盒,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6996號被告王其賢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其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7月11日9時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高雄復興店,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賣場內「善存三效順暢益生菌膠囊」1盒(價值約新臺幣
74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並將該商品食用殆盡。嗣經該店經理000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復興分公司代表人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其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表人000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光碟各1份及監視器擷取照片12紙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揭竊得之商品「善存三效順暢益生菌膠囊」1盒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檢察官丁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