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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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宜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宜益因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聲請意旨認屬通用貨幣,應予更正),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39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認係偽造乙節,亦有110年11月23日刑鑑字第1108022277號鑑定書存卷可憑(見偵卷第145頁),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是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附表:扣案物偽造之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壹張(號碼:EQ805075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