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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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冠欽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面額壹佰元之偽造美鈔玖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冠欽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36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面額100元之美鈔9張,經鑑定確係偽造之有價證券,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36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面額100元之美鈔9張,經檢視其安全線、顯微印刷圖文、水印及印刷版式均與樣張不相符,確屬偽造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8年8月16日刑鑑字第1080076433號鑑定書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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