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8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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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8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89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姜維宸 即 江秉鈞 即 姜義洋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