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凌榮富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榮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凌榮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為警查獲時,曾有反抗之企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曾有反抗之企圖,而其所涉之罪非屬短期自由刑,衡情被告確有逃亡以規避執行之動機,又被告經本院多次准以具保,均覓保無著,實無從擔保被告日後可遵期到庭接受審判與執行,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應自104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方鴻愷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