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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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1號債權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債務人 郭柏村
蔡豐駿
一、債務人郭柏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豐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ꆼ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