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債權人ꆼ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江岱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ꆼ萬壹仟捌佰ꆼ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ꆼ另聲請人ꆼ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ꆼ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ꆼ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ꆼ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ꆼ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五計算利息。
ꆼ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7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131,83
5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