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80號原告 費縉知 被告 黃麗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翠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