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9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9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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