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52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車號0000-00號之自小貨車,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國道收費站時,因其裝設之計次電子收費系統(以下簡稱ETC)卡片餘額不足,致未能正常扣款繳費,經通知異議人補繳,異議人仍未於期限繳款,乃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裁處異議人每件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罰鍰。
二、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通過國道收費站時,係以電子收費ETC車道收費,而非使用回數票或現金,本件係異議人所雇用之駕駛師傅在所使用之點數已經完畢後,尚未察覺,仍繼續通過電子收費ETC車道。
在民國96年5月5日至同年5月25日該段期間內,密集接續通過如附表所示之收費站,既然上開通過收費站之行為密接,則不應重複處罰,始符合一事不二罰之原則。且異議人並不知遠傳與政府單位簽約,遠傳寄發補繳通知單後,僅遲一點去繳,罰鍰即提高為3000元,闖越ETC不過處罰600元,遲繳竟處罰3000元並不合理,爰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有第1項違規行為者,另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處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之可用金額不足抵扣應繳通行費時將不予扣款,營運單位將依不照章繳費之規定處理;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應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費行為,依交通○○○區○道○○○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除第16點外,用路人可自行於規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繳納通行費及「欠費自動補繳作業處理費」,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費自動補繳作業處理費」。逾規定期限未繳納者,由該局查明車主資料後,交營運單位寄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補繳通行費及「欠費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費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交通○○○區○道○○○路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0點、第13點第1項、第17點亦規定甚明。
四、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電子收費車道,因未能扣款繳納通行費,經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以掛號寄送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至異議人位於高雄縣鳳山市鎮○路○巷16之4號住處,並於96年6月28日由異議人之父 顧靖原 簽收而完成合法送達,迄繳款期限即96年7月10日屆滿時均未補繳等情,業經異議人供認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97年2月18日鳳郵字第0970200045號函○○○區段投遞簽收清單等件在卷可考,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五、而按所謂「一事不再罰」或「一事不二罰」原則,就行政制裁而言,係指違法行為人之同一違法行為,亦即其基於單一之決定,或自然意義下之單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其與通常複數之違反行政義務行為,係由於各別之決意或自然意義下之複數行為有別,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反之,為達行政「合目的性」之要求,遇有數個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應分別處罰,是倘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可得評價為二行為,自得就各該行政義務違反行為各為裁處。經查,當車輛通過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收費車道時,作為電子收費晶片卡扣款工具之車內設備單元(OBU),以響2聲短嗶聲(一短低音一短高音),表示扣款成功,e通機響3聲嗶聲(長低音),表示扣款失敗,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97年2月19日總發字第09700151號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異議人所聘僱之執業人員通過收費車道之際,均得以知悉本身已有未依規定繳費之義務違反,就其主觀意念而言,其違法行為之決意應係各別;再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本係基於「使用者收費」原則,課以通過該路段之使用者繳納一定行政規費以分擔道路設立暨管理之成本,自此觀之,該規定並未寓有處罰「強行、惡意通過」之意涵,則對於通過不同路段收費站未依規定繳納費用之行為人,論以數行政義務之違反,尚符「行政合目的性」之要求,是異議人辯稱僅因點數使用完畢繼續接連通過收費站,不應重複處罰云云,即非可採。
六、又按未申裝e通機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即異議人所指「誤闖」車道)之行為,目前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3項「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加以規範。而駕駛人誤駛車道之行為與未依規定繳費、復未於補繳通知單所定之繳款期限內繳交欠費之違法情節、態樣均有不同,非可一概而論,異議人辯稱闖越ETC僅處罰600元,遲繳竟處罰3000元而質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之合理性,尚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異議人上開所辯,均無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據此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第44條、第67條規定,裁處異議人每件3,000元之罰鍰,核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號│案號│裁決書字號│違規日期│違規地點│舉發通知單字號│├──┼─────┼────────┼────┼──────┼───────┤│1│96年交聲字│高監自裁字裁80-Z│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20號│AQ024899號│16日7時│第11車道│ZAQ024899號│││││8分│││├──┼─────┼────────┼────┼──────┼───────┤│2│96年交聲字│高監自裁字裁80-Z│96年5月│ 楊梅 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21號│BP013189號│16日7時│第8車道│ZBP013189號│││││35分│││├──┼─────┼────────┼────┼──────┼───────┤│3│96年交聲字│高監自裁字裁80-Z│96年5月│楊梅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1522號│BP013202號│16日17時│第7車道│ZBP013202號│││││52分│││├──┼─────┼────────┼────┼──────┼───────┤│4│96年交聲字│高監自裁字裁80-Z│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1523號│AQ024926號│16日18時│向第10車道│ZAQ024926號│││││34分│││├──┼─────┼────────┼────┼──────┼───────┤│5│96年交聲字│高監自裁字裁80-Z│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24號│AQ024947號│17日7時│向第11車道│ZAQ024947號│││││26分│││├──┼─────┼────────┼────┼──────┼───────┤│6│96年交聲字│高監自裁字裁80-Z│96年5月│楊梅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25號│BP013213號│17日8時│向第8車道│ZBP013213號│││││14分│││├──┼─────┼────────┼────┼──────┼───────┤│7│96年交聲字│高監自裁字裁80-Z│96年5月│楊梅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1526號│BP013226號│17日18時│向第7車道│ZBP013226號│││││1分│││├──┼─────┼────────┼────┼──────┼───────┤│8│96年交聲字│高監自裁字裁80-Z│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北│公警局交字第│││第1527號│AQ024975號│17日18時│向第10車道│ZAQ024975號│││││27分│││├──┼─────┼────────┼────┼──────┼───────┤│9│96年交聲字│高監自裁字裁80-Z│96年5月│泰山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28號│AQ024991號│18日7時│向第11車道│ZAQ024991號│││││13分│││├──┼─────┼────────┼────┼──────┼───────┤│10│96年交聲字│高監自裁字裁80-Z│96年5月│楊梅收費站南│公警局交字第│││第1529號│BP013234號│18日7時│向第8車道│ZBP013234號│││││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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