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劉智權 之債權人,就屬於債務人之財產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求早日實現債權,爰聲請准予閱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案卷內所有文書等語。
二、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2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劉智權之債權人,已提出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12291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所述為實。
(二)聲請人已釋明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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