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31號

原告 鄭文成

被告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蔣若玫

談立敏

王德珠

徐靖昆

徐瑞凰

徐弘昆

徐翊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巷0弄0號0樓

林美雲

徐煥昌

徐迺鈞

徐縈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84元(計算式:78,800×24.98/100=19,684,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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