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480號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沛狷

黃義中

黃良俊

被告 洪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洪嘉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