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馮慧芬 債務人 許珮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正本之附件附表違約金欄中之「自民國112.5.6起」及「自民國112.4.15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民國112.5.6止」及「至民國112.4.15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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