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SHAWNKEMP」之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6343號簽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鑑定報告及卷頁1迷幻蘑菇巧克力1包(110年安字第2079號)送驗巧克力檢品16片,經檢視包裝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片檢驗含微量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合計淨重:888.69公克驗餘淨重:886.55公克(空包裝總重:32.6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3530號鑑定書(110年度他字第6343號卷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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