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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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與被告 許慧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