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李咨儀 債務人 柯信賢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壹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9月1日起至100年1月31日止,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壹拾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自97年6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支付當期應付帳款總額之未付款部分百分之2的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