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瀚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 律師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34,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志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