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80號聲請人甲○(即双昱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双昱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延展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双昱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双昱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因尚在等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為此聲請准予展期清算完結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李宏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