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5380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超明工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甲○○○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之民國97年3月2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院輔97執火字第15169號執行命令,載明應移轉薪資債權予債權人之第三人為超明工業有限公司,該移轉命令所載明之第三人並未包含甲○○○,是除對債務人甲○○○部份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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