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瀞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適 、 劉志明 、 李家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胡適住居所地址(聲請狀記載之送達地址係系爭支票付款銀行地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