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陳智義 住臺北市○○區○○街7被告 高朝明 住臺北市○○區○○街7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6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許勻睿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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