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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