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3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二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二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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