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不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盧軍傑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靜秋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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