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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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86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7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9月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他項權利內容移轉契約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成在┌────────────────────────────────────────┐│附表:96年度拍字第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畝│平方公尺│範圍│├─┼───┼────┼────┼─────┼────┼─┼──┼────┼───┤│1│金門縣│金湖鎮││南雄│851│旱││280.76│全部│├─┼───┼────┼────┼─────┼────┼─┼──┼────┼───┤│2│金門縣│金湖鎮││南雄│851-1│旱││97.86│全部│├─┼───┼────┼────┼─────┼────┼─┼──┼────┼───┤│3│金門縣│金湖鎮││南雄│857│旱││419.80│全部│├─┼───┼────┼────┼─────┼────┼─┼──┼────┼───┤│4│金門縣│金湖鎮││南雄│857-1│旱││84.48│全部│├─┼───┼────┼────┼─────┼────┼─┼──┼────┼───┤│5│金門縣│金湖鎮││南雄│864│旱││104.86│全部│├─┼───┼────┼────┼─────┼────┼─┼──┼────┼───┤│6│金門縣│金湖鎮││南雄│864-2│旱││89.09│全部│├─┼───┼────┼────┼─────┼────┼─┼──┼────┼───┤│7│金門縣│金湖鎮││南雄│864-3│旱││143.10│全部│├─┼───┼────┼────┼─────┼────┼─┼──┼────┼───┤│8│金門縣│金湖鎮││南雄│865│旱││166.02│全部│├─┼───┼────┼────┼─────┼────┼─┼──┼────┼───┤│9│金門縣│金湖鎮││南雄│865-1│旱││104.62│全部│├─┼───┼────┼────┼─────┼────┼─┼──┼────┼───┤│10│金門縣│金湖鎮││南雄│865-2│旱││148.32│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