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403號債權人宗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月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之相對人即債務人欄位列有「 黃鎮潤 」,是否
意指黃鎮潤為統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