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0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0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勝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4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勝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包裝袋捌只,驗後淨重合計叁點貳叁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0時50分許」應更正為「凌晨0時55分許」、第13行「毛重共計4.86公克」應更正為「驗後淨重合計3.231公克」;證據部分另補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8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次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民國93年1月9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及同法第23條第2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勝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7年7月1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劉勝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且其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934號判決審理中,此品行資料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兼衡其自稱經濟生活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之晶體8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後淨重合計3.231公克),有該院報告編號00000-000號至00000-000號檢驗報告8份在卷可稽,自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8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表:101年度簡字第5056號│├──┬─────────────┬─────┬─────┬──┤│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驗前淨重│驗餘淨重│備考│├──┼─────────────┼─────┼─────┼──┤│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139公克│0.134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126公克│0.121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138公克│0.133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1.518公克│1.513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567公克│0.562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6│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124公克│0.119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136公克│0.131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8│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523公克│0.518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總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3.271公克│3.231公克││││(暨其包裝袋捌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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