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字第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參點伍貳捌伍公克、零點壹零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惠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18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某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晚間9時45分許為警查獲,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8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2包白色結晶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7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09年8月12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8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3.5285公克及0.100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60900213號鑑驗書1紙存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