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訴訟代理人 莊坤桀
被告 賴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201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764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3,31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