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國泰

再審被告 賴却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前段、第4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735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原判決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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